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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批申請注冊后,商標申請注冊人的為名、詳細地址或別的申請注冊事宜產生變更的,理應向商標局申請辦理辦理相對變更辦理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實施生效日,已申請辦理但并未批準申請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變更其申報人為名、詳細地址、委托人,或是刪剪申請注冊申請辦理中特定產品。因公司合并、企業兼并或改革而產生商標專利權轉移的,應辦理出讓辦理手續。辦理變更商標申請注冊人為名的,商標專利權不產生遷移。申請辦理變更商標申請注冊人為名、詳細地址或別的申請注冊事宜有兩根方式:
(一)授權委托我國認同的商標代理公司辦理
(二)申報人立即到商標局的商標申請注冊服務廳來辦理。依據現行標準《商標法》四十一條要求:“申請注冊商標變更申請注冊人的為名、詳細地址或是別的申請注冊事宜的,理應明確提出變更申請辦理。”商標的變更,就是指變更申請注冊商標的申請注冊人,公司注冊地址或是別的事宜。申報人變更其為名、詳細地址、委托人,或是刪剪特定的產品的,能夠向商標局辦理變更辦理手續。假如要更改申請注冊商標的文本、圖型、則理應再次明確提出商標申請注冊申請辦理,按新申請辦理商標看待,不可以稱之為商標變更。商標變更不立即,這種不良影響你擔負得起嗎?
一、商標變更不立即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