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要求,從業生產制造、生產制造、生產加工、挑揀、經銷商產品或是出示服務項目的自然人,必須獲得商標專用權的,理應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辦理商標注冊、出讓等申請事項,除依照相關要求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logo樣圖等原材料外,還應留意下列事宜:
一、個體戶能夠 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體大小做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還可以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責任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責任人名義提出申請時要遞交下列原材料的影印件:(一)責任人的身份證件;(二)企業營業執照。
二、鄉村承攬經營者能夠 以其承包協議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要遞交下列原材料的影印件:(一)簽約人身份證件;(二)承包協議。
三、別的依規批準從業生產經營的自然人,能夠 因其在相關行政經理行政機關授予的登記文檔中刊登的經營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要遞交下列原材料的影印件:(一)經營人的身份證件;(二)相關行政經理行政機關授予的登記文檔。
四、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產品和服務范圍,要以其在企業營業執照或相關登記文檔審批的業務范圍為限,或是以其直營的農副食品為限。
五、針對不符《商標法》第四條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國家商標局未予審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出示虛報原材料獲得商標注冊的,由國家商標局撤消該商標注冊。六、申請辦理轉讓商標申請,買受人為自然人的,應參考所述事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