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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使用許可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而建立的一種新的商標權使用方法。傳統式的商標法抵觸商標的使用許可,由于那時候的大家覺得非商標權人使用別人的申請注冊商標會搞混產品或服務項目出處,進而欺騙消費者,因此世界各地初期的商標法也沒有要求商標的使用許可。可是伴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發展和進出口貿易的發展趨勢,商標注冊使用許可規章制度遂漸為大部分國家的商標法及其有關的國際公約所聽取意見,進而變成國際性上行駛的一項規章制度。商標注冊使用許可與商標出讓對比,關鍵有下列特點:第一,商標注冊使用許可本質上是商標使用行為主體的拓展,而商標出讓本質上是商標權行為主體的變動。
第二,在商標注冊使用許可中,許可人再次有著商標權,承擔監管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的產品或是服務水平的責任;而在商標出讓中,讓和人已不具有商標權,不辜負有監管責任。第三,商標注冊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即起效,辦理備案并不是合同書的起效要素;而商標的出讓,務必經商標主管部門審批后才可以起效,即審批是出讓的起效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