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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方商議。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要求,侵權人侵害商標所有權人的申請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被告方中間能夠 就因而造成的糾紛案件進行商議處理,商標所有權人能夠 規定侵權人馬上終止侵權行為、消毀侵權商標標識等。
第二,工商投訴、檢舉。當與商標侵權人就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不可以根據商議處理時,商標所有權人能夠 根據早期搜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原材料向有關工商局主管機構進行舉報或檢舉,工商局解決時,若評定侵權行為創立的,能夠 勒令馬上終止侵權行為,收走、消毀侵權產品和關鍵用以生產制造侵權產品、仿冒申請注冊商標標識的專用工具,對違反規定經營額五萬之上的,能夠 處違反規定經營額五倍下列的處罰,收走違反規定經營額或違反規定經營額不夠五萬元的,能夠 處二十五萬余元下列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