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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標注冊人或是利害關系人發覺侵權行為到提到起訴,再到民事判決必須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如果不立即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勸阻侵權行為,任由侵權行為產生或是再次開展,將使買受人的損害不斷發展。除此之外,侵權人還很有可能遷移侵權行為機器設備、侵權行為產品,藏匿資產,造成直接證據損毀,買受人無法得到需有的賠付。怎樣立即勸阻侵權行為,避免侵權行為不良影響的擴張?
在我國《商標法》第65條要求:商標注冊人或是利害關系人有直接證據證實別人已經執行或是將要執行侵害其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個人行為,如不立即勸阻可能使其合法權利遭受無法填補的危害的,能夠依規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采用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和財產保全的對策。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采用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和財產保全的對策理應合乎下列標準:一、申請者的法律主體說白了“申請者”,是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依規采用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和財產保全的對策,以維護其合法權利的行為主體。申請者有二種:
1、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是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支配權行為主體,其商標專用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利按照真奈美要求的標準和程序流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依規采用有關對策。
2、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是商標注冊人之外的,與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個人行為有立即利益關系的別人。“利害關系人”包含商標注冊應用批準合同書的被批準人、商標注冊財產權的合理合法繼承者等。
二、向人民法院遞交有關直接證據申請辦理人民法院采用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和財產保全的對策,理應向人民法院遞交直接證據,申請者遞交的直接證據,理應可以證實別人已經執行或是將要執行侵害其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個人行為,如不立即勸阻可能使其合法權利遭受無法填補的危害的。
三、申請辦理理應在提起訴訟前明確提出申請者申請辦理人民法院依規采用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和財產保全的對策,理應在其宣布提起訴訟之前,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由人民法院采用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和財產保全的對策,歸屬于暫時性的應對措施,具備一定的期限性,目地是避免“合法權利遭受無法填補的危害”。假如申請者早已提起訴訟,在起訴全過程中覺得必須勸阻侵權行為人再次執行侵權行為的,能夠依規申請辦理采用起訴中的財產保全對策。執行異議臨時性保障措施的內容:執行異議臨時性保障措施包含二項內容,即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和財產保全。申請者能夠依據案子的具體情況,申請辦理人民法院另外采用這兩項對策,還可以申請辦理人民法院采用在其中的一項對策。
一、責令終止相關個人行為,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注冊任何人或是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辦理,責令侵權人終止相關侵害別人商標專用權的個人行為。
二、財產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注冊任何人或是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辦理,采用被查封、扣留、凍潔或是法律法規的別的方式強制性操縱與案子相關的資產的對策。綜上所述掌握能夠獲知:臨時性保障措施是專利權人或是利害關系人察覺自己的支配權已經或是將要被損害,為立即勸阻侵權行為,防止侵權行為產生或是侵權行為結果的進一步擴張,在提起訴訟前,要求人民法院采用的對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