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梳理了一些有關商標異議的事兒,恰好今天有老總向我資詢,下邊呢標小白我就來給大伙兒共享下明確提出商標質疑申請的法律規定吧,熱烈歡迎大伙兒來閱讀文章。質疑申請人應合乎《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的法律主體。對基本核準公示的商標,在先買受人、利害關系人覺得違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或是所有人覺得違背《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要求的,自公示生效日三個月內,能夠 向商標局提出質疑。《商標法》第十條以下標志不可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共和國的國家名稱、五星紅旗、國徽圖片、國際歌、軍旗、軍徽、軍歌、徽章等同樣或是類似的,及其同中間黨政機關的名字、標志、所在城市特殊地址的名字或是代表性房屋建筑的名字、圖型同樣的;
(二)同國外的國家名稱、五星紅旗、國徽圖片、軍旗等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本國政府部門愿意的以外;
(三)同政府部門間國際經濟組織的名字、旗子、徽記等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該機構愿意或是不容易欺詐群眾的以外;
(四)與說明執行操縱、給予確保的官方網標志、檢測印痕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受權的以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字、標志同樣或是類似的;
(六)含有中華民族非歧視性的;
(七)含有欺詐性,非常容易使群眾對產品的品質等特性或是原產地造成錯認的;
(八)危害于社會主義社會道德風尚或是有別的負面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劃分的地名大全或是群眾了解的外國地名,不可作為商標。可是,地名大全具備別的含意或是作為團體商標、證實商標構成部分的以外;早已注冊的使用地名大全的商標再次合理。《商標法》第十一條以下標志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產品的通用性名字、圖型、型號規格的;
(二)僅立即表明產品的品質、關鍵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凈重、總數以及他特性的;
(三)別的欠缺明顯特點的。前述所列標志歷經使用獲得明顯特點,并有利于鑒別的,能夠 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產品本身的特性造成的樣子、為得到 技術性實際效果而須要的產品樣子或是使產品具備實際性使用價值的樣子,不可注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就同樣或是相近產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拷貝、模仿或是漢語翻譯別人未在我國注冊的著名商標,非常容易造成 搞混的,未予注冊并嚴禁使用。也不同樣或是不相類似產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拷貝、模仿或是漢語翻譯別人早已在我國注冊的著名商標,欺詐群眾,導致該著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很有可能遭受危害的,未予注冊并嚴禁使用。《商標法》第十五條沒經受權,委托人或是代表者以自身的為名將受委托人或是被代表者的商標開展注冊,受委托人或是被代表者提出質疑的,未予注冊并嚴禁使用。就同一種產品或是相近產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別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同樣或是類似,申請人和該別人具備前述要求之外的合同書、業務流程來往關聯或是別的關聯而明知道該別人商標存有,該別人提出質疑的,未予注冊。《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有產品的地理標志產品,而該產品并不是來自該標志所標識的地域,欺詐群眾的,未予注冊并嚴禁使用;可是,早已善意取得注冊的再次合理。《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此方法相關要求或是同別人在同一種產品或是相近產品上早已注冊的或是基本核準的商標同樣或是類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訴申請,未予公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2個或是2個之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產品或是相近產品上,以同樣或是類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基本核準并公示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基本核準并公示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申訴別人的申請,未予公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可危害別人目前的在先支配權,也不可以不正當性方式搶鮮注冊別人早已使用并有一定危害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