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故意搶注”就是指以盈利等為目地、用不正當性方式搶鮮注冊別人在該行業或有關行業中早已應用并有一定危害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支配權的個人行為。“故意搶注”多產生在以“申請在先”為受權標準、能產生一定經濟發展權益或精神實質權益的支配權行業,故多產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
商標搶注的應對措施:
一、提高商標法制觀念
商標的注冊需從處于被動變成積極,公司在執行銷售市場發展戰略以前理應將商標發展戰略外置,并將其放到必不可少的部位。在商標設計方案的另外,布署該商標的應用范疇并搞好有關注冊提前準備。此外,商標設計過程中的紀檢工作也至關重要,相距一天的商標申請,足夠導致公司銷售市場的功虧一簣。根據商標搶注的經典案例,公司理應獨立思考,并汲取教訓,進而做到提升 商標觀念的目地。為防止自身的商標被別人搶注,最好是的方法便是開展立即注冊和保護性注冊,以獲得法律法規的維護。另外在我國已添加《馬德里協定》,變成了其會員國,公司能夠根據代理商機構開展國際性注冊,能夠向國際局明確提出國土拓寬申請,把此項注冊擴張到別的并未獲得維護的馬德里協定會員國,視作在相關馬德里協定會員國的立即注冊。
二、對并未批準注冊的商標,能夠提出質疑
商標早已被搶注,但搶注者的申請并未得到 注冊,我們可以根據對搶注者申請提到質疑的方式開展救助。依據在我國《商標法》,商標注冊必經之路程序流程是歷時3個月的商標公示期,這也是發覺商標搶注的關鍵期,商標在公示期,也就代表著該商標并沒有被批準注冊,此狀況下有質疑者是能夠在要求的期限內立即的遞交商標質疑申請。
三、早已得到 注冊的商標,能夠申請無效宣告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早已注冊的商標,違背此方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要求的,自商標注冊生效日五年內,在先產權人或是利害關系人能夠要求商標審查聯合會宣布該注冊商標失效。
四、全方位健全商標知名品牌的維護管理體系
商標推行的在先注冊標準,商標注冊早一天晚一天都很有可能遭遇反過來的運勢,商標被搶注,也是危害公司的知名品牌經濟效益,因此有要求的人員,實際上申請注冊商標,防止商標被搶注等故意狀況出現。在商標應用全過程中,儲存好商標應用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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