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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申請時間的確定是一個十分關鍵的難題。由于在碰到2個或2個之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產品或是類似產品上,以同樣或是類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狀況下,商標局理應對最開始申請的合乎商標方式要素及其本質要素的商標給予審批注冊,這就是商標注冊的申請在先原則。由此可見商標注冊的申請時間有時候會關聯到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否獲得注冊。
(1)確定申請時間的一般標準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要求,商標注冊的申請時間,以商標局接到申請文檔的時間為標準。申請辦理手續完備并按照規定填好文檔的,商標局給予審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請辦理手續不完備或是未依照要求填好申請文檔的,商標局未予審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表明原因。申請辦理手續基礎完備或是申請書件基礎符合要求,可是必須補正的,商標局通告申請人給予補正,限其自接到通告生效日30日內,依照特定內容補正并交還商標局。在要求期內補正并交還商標局的,保存申請時間;滿期未補正的,視作舍棄申請,商標局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2)確定申請時間的特殊標準商標注冊的申請時間,并并不是一律以商標局接到申請書件的時間為標準,在某情況下,只是以別的時間為標準。新商標法第25條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國外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生效日6個月內,又在我國就同樣產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按照該國外同我國簽署的協議書或是相互報名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是依照互相認可優先權的原則,能夠具有優先權。按照前述要求優先權的,理應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情況下提出書面聲明,而且在3個月內遞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檔的團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貸款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檔團本的,視作未要求優先權。新商標法第26條要求,商標在我國政府舉辦的或是認可的國際性展會展覽的產品上初次應用的,自該產品展覽生效日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能夠具有優先權。按照前述要求優先權的,理應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情況下提出書面聲明,而且在3個月內遞交展覽其產品的展會名字、在展覽產品上應用該商標的直接證據、展覽時間等證明材料;未提出書面聲明或是貸款逾期未提交證明材料的,視作未要求優先權。所述要求是新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的確定。這既合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優先權的要求,又合乎商標法律的國際性發展趨向。新商標法第25條要求的是在國外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又在我國提出申請時的優先權。該優先權就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時間上的優先選擇,即申請人在國外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在法定時限內又在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假如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且在法定時限內遞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檔的團本,則申請人在我國的申請時間為其在國外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時間,而不是在我國商標局接到申請書件的時間。由此可見,具有該優先權理應具有下列標準:第一,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國外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生效日6個月(優先權限期)內,又在我國就同樣產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第二,我國與該國外都認可優先權;第三,申請人在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以書面通知要求優先權;第四,申請人在向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3個月內向型商標局遞交其第一次在國外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檔的團本。新商標法第26條要求的是在展覽產品上初次應用的商標申請注冊時的優先權。該優先權就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時間上的優先選擇,即商標在我國政府舉辦或是認可的國際性展會展覽的產品上初次應用的,自該產品展覽生效日6個月內,商標任何人申請商標注冊,假如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情況下書面形式要求優先權,而且在3個月內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則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時間為其在展會上的展覽時間,而不是商標局接到申請書件的時間。由此可見,具有該優先權理應具有下列標準:第一,商標在我國政府舉辦或是認可的國際性展會展覽的產品上初次應用;
第二,商標任何人自該產品展覽生效日6個月(優先權限期)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第三,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情況下書面形式要求優先權;第四,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3個月內向型商標局遞交展覽其產品的展會名字、在展覽產品上應用該商標的直接證據、展覽時間證明材料等。具有優先權的商標注冊申請,能夠抵抗別人在優先權期內提出的在先商標注冊申請。比如,甲在荷蘭于二零零一年2月10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又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就同樣產品以同一商標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而乙在二零零一年2月2日就同樣產品以同一商標在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于當日接到申請文檔),但不具有優先權。假如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時書面形式要求優先權、而且在3個月內遞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檔的團本,則甲就具有優先權。在這類狀況下,即便 乙在我國的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甲在我國的商標注冊申請后面,商標局也理應駁回申訴乙的申請,而對甲的商標給予審批注冊。從表層上看這好像不符申請在先原則,但本質上并不違反該原則。由于這里的“申請在先”并不是指“提出申請在先”,只是指“申請號在先”。甲由于具有優先權,其申請日是二零零一年2月10日;乙不具有優先權,其申請日是二零零一年2月2日,因甲的申請號在先,因此 對甲的商標給予審批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