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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01年的《商標法》第二十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到不一樣類型的產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理應按商品分類表明確提出注冊申請”的要求,商標注冊推行“一標一類”的申請標準,就是一樣的商標要在不一樣類型的產品上申請的,務必按商標歸類表各自明確提出商標申請,也就是好幾份商標申請。而在現如今馬德里機構及其別的巴黎公約會員國中都是選用一標多種類型一申請標準的,針對一個商標在一份申請書里能夠特定好幾個類型的狀況給予準予是國際性遵照的基本準則,因而,在我國依然堅持不懈“一標一類”的申請標準顯而易見不是適合的。“一標一類”的申請標準在第三次改動商標法中給予更改。
2013年的《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能夠根據一份申請就好幾個類型的產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將由“一標一類一申請”改成“一標多種類型一申請”,這一要求合乎國際公約的要求,從為東西方商標申請人出示更強服務項目的視角考慮到,另外參照世界各國在簡單化商標注冊申請辦理手續、便捷申請人層面的成功經驗和作法,要求商標局能夠適度審理一標多種類型申請,大大減少了商標申請人的申請程序流程。從商標申請程序流程上大大簡化,另外這與國際性商標注冊馬德里管理體系也更加趨同化,更有益于在我國商標法與國際性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