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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標法》以及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商標應用許可主題活動中的違紀行為,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機關能夠開展以下行政處理:
(1)許可合同簽訂生效日超出三個月未申報國家商標局備案,或是未申報被告方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機關存查的,由許可人或是被許可人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機關責令時限改正;拒不改正懲處一萬元下列處罰,情節惡劣的,由許可人或是被許可人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國家商標局撤消許可人的注冊商標。(2)許可人或被許可人應用的注冊商標的產品粗制濫造,假冒偽劣,欺騙消費者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機關應責令時限改正;情節惡劣的,責令反省給予通告,并懲處不法營業額20%下列或是不法盈利二倍下列的處罰。對有害危害而且沒有實用價值的產品,給予消毀,并可請示國家商標局撤消許可人的注冊商標。
(3)被許可人生產制造的應用被許可的注冊商標的產品,沒有標出被許可人名字和產品原產地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機關責令時限改正,收交其商標標志,并可依據劇情懲處五萬元下列處罰。
(4)許可別人應用人買藥物或香煙產品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理應早已得到 環境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單位或是煙草主管機構的生產制造或運營準許。不然,與該被許可人簽署的商標應用許可合同書將未予備案,其生產制造的藥物或香煙產品也不可在銷售市場上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