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相關議定書
(一)《馬德里議定書》的產生盡管《馬德里協定》具備許多 優勢,可是在其簽署后的100很多年時間里,其締約國并并不是許多 ,一些關鍵的貿易國(如英國、日本國、美國)及其北歐風國家因《馬德里協定》條文與國內法的對接較為艱難而沒有添加,促使《馬德里協定》的功效遭受一定的限定。做為聯合國組織從業專利權工作中的主管機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不愿意見到這類狀況堅持下去。因此,早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該機構在《馬德里協定》締約國溫馨、日英等國中間開始了焦慮不安的融洽,為這種國家添加協約作了許多工作中。但是即使如此,美、日英等國仍表明不經意添加該協約,除非是該協約做出對其有益的改動。殊不知針對改動協約,協約的締約國并不同意。
在這類狀況下,只有此外制訂一個與協約并行處理并且協約組員和非組員都能接納的不平等條約。做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交涉的結果,《馬德里議定書》頒布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期待美、日英等國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可以報名參加到商標國際注冊管理體系中。《馬德里議定書》于1989年6月27日在馬德里根據。在我國于1989年10月4日添加《馬德里議定書》。《馬德里議定書》在申請資格、核查周期時間、工作中語言收費標準和收費標準方法維護限期及其國際注冊與基本注冊的關聯等層面都做出了關鍵改動,促使商標國際注冊程序流程更為公正科學研究、方便快捷,更為有益于維護商標注冊被告方的利益,也更為有益于各會員國商標主管部門單獨核查并協調一致工作中。
(二)《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的較為《馬德里議定書》的簽署致力于將一些新的整改措施導入到馬德里管理體系中,以填補《馬德里協定》之中的一些缺點,并因而吸引住一些新的組員添加。2個不平等條約在以下好多個層面各有不同:1.申請辦理基本不一樣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報人能夠根據基本申請辦理來開展國際注冊申請辦理,而根據《馬德里協定》,僅有在原屬局注冊了的商標才能夠開展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放開了申請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的標準,要求申報人不但能夠以其商標在原附屬國的注冊為根據,并且能夠因其向原附屬國商標主管機構提交的注冊申請辦理為根據,向國際局明確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辦理。這針對像在我國那樣開展商標注冊實審的國家的注冊商標申報人而言,是十分有益的。
這一規定基本申請辦理的要求不但為注冊申報人爭得了申請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的時間,防止由于中國注冊全過程中產生一切難題而危害國際注冊的過程,并且促使申報人能夠享有《巴黎公約》要求的6個月的優先權,有利于申報人產品盡早在國外市場上得到 專利權層面的維護。2.駁回申訴限期不一樣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各締約國負責人局的駁回申訴限期能夠增加到18個月,而根據《馬德里協定》,駁回申訴限期僅有12個月。3.花費不一樣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各締約國負責人局能夠扣除獨立官費,該官費能夠高于《馬德里協定》要求的官費。4.注冊法律效力不一樣《馬德里協定》要求,各成員國能夠隨時隨地以書面形式告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干事長,根據國際注冊獲得維護,即選用客觀性標準。《馬德里議定書》未選用客觀性標準,要求僅有在申報人特定了規定維護的國家才可以獲得維護,原附屬國以外。5.基本注冊與國際注冊關聯不一樣《馬德里議定書》促使商標專利權的建立更為有效。依據《馬德里協定》的要求,某一商標自商標國際注冊生效日5年滿期前,假如該商標在原屬中國因種種原因被撒銷,其國際注冊也將被撤消,即說白了的“管理中心進攻”標準。而《馬德里議定書》在這里一難題上做出了關鍵改動:某一商標的中國注冊被撒銷,其國際注冊也會被撤消,可是,在該商標國際注冊被撤消生效日3個月內,能夠將該商標注冊變換為在相關被特定國的注冊申請辦理,并保存原國際注冊日為該商標在相關被特定國的申請辦理日。假如該商標原具有優先權日,則仍具有該商標的優先權日。依據這一程序流程,商標注冊人到其商標被中國商標主管部門駁回申訴或是撤消時,仍可再次在相關國家謀取注冊商標支配權維護,且不容易缺失其商標較早的申請辦理時間。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在商標遭到“管理中心嚴厲打擊”以后,申報人能夠根據國際注冊申請辦理變換為國家(或地域)申請辦理。舉例來說在國際注冊申請辦理提交5年內,其中國的基本申請辦理被駁回申訴或宜布失效,在各特定國,該國際注冊申請辦理能夠被變換為國家(或地域)申請辦理,另外保存其國際注冊時間或優先權。而在《馬德里協定》之中,是沒有這類概率的。
6.語言不一樣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報人能夠選擇英語和法文,而根據《馬德里協定》,只能夠挑選法文。和《馬德里協定》對比《馬德里議定書》提升了英文西語做為工作中語言。《馬德里協定》要求工作中語言僅為法文,而《馬德里議定書》要求各會員國商標主管機構和商標申報人能夠在法文普通英語中間開展挑選,這給有關辦理手續的申請辦理產生了巨大的便捷。這一特性吸引住了愈來愈多的《馬德里協定》會員國和非《馬德里協定》會員國和國際經濟組織添加《馬德里議定書》同盟,為國際注冊出示了更寬闊的可用室內空間。
7.核查限期不一樣《馬德里議定書》增加了商標國際注冊核查限期。《馬德里協定》要求,商標國際注冊規定國土拓寬時,相關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有權利駁回申訴的限期為一年,即被特定國的具體核查時間為12個月。而《馬德里議定書》要求,各成員國若有必須,有權利將核查駁回申訴限期增加到18個月。這一要求在一定水平上減輕了商標國際注冊核查與一些會員國國內法要求的中國商標注冊核查限期中間的分歧。8.有效期不一樣依照《馬德里協定》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20年,滿期能夠商標續展;依照《馬德里議定書》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十年滿期能夠商標續展。《馬德里議定書》是在《馬德里協定》的基本上發展趨勢而成的,其目地是便捷這些因中國法律法規等難題無法添加《馬德里協定》的國家參加商標國際注冊管理體系。《馬德里議定書》在申請資格、核查周期時間、工作中語言、收費標準和方法、維護限期等層面都作了關鍵的和靈便的改動。加微信好友《馬德里議定書》的會員國有美國、德國丹麥德國、中國西班牙荷蘭、法國、利比里亞、日本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