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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指廣大群眾在法定時限內對某一基本審定并予公告的商標,依規向商標局明確提出抵制建議,規定對該商標未予注冊的個人行為。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基本審定的商標,自公告生效日3個月內,一切平均能夠明確提出異議,公告滿期沒有人異議的,給予審批注冊,發送給商標證冊證,并予公告。該規定對商標異議的標準做出了基礎標準,關鍵分成四個要素:
1.異議的行為主體,即有權利明確提出商標異議的人,能夠是所有人,包含了全球范疇內的機構和本人;能夠是與商標注冊申請有利益關系的人,還可以是無利益關系的第三人;能夠是我們中國人、老外,可是老外在我國申請辦理商標異議事項,務必由在我國的商標代理公司代理商,不然商標局將不于審理。
2.異議的目標。是經商標局基本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和被商標局駁回申訴申請而由商標審查聯合會決策給予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針對正處在形式審查或實審中的商標、基本審定并未公告的商標、經形式審查或實審后駁回申訴申請的商標、已注冊商標已具體應用但未明確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均不可以明確提出異議。
3.異議明確提出的時間。限制在經商標局基本審定的商標自公告刊登于《商標公告》生效日3個月內。雖經基本審定但并未開展公告和公告期內早已超出3個月的商標不可以明確提出異議。假如異議限期的最后一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則需增加到國家法定假日完畢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規定3個月的公告期關鍵目地是一方面要使廣大群眾有充足的時間獲得評審公告的商標信息內容;另一方面避免 公告期內拖得很久,防礙申報人取得注冊商標開展商品的品牌推廣工作中。
4.異議的內容。是合乎法定程序的、認為評審公告的商標不應予以審批注冊的抵制建議,即能夠明確提出商標異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