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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動后的《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商標注冊申報人或是注冊人發覺商標申請文件或是注冊文件有顯著錯誤的,能夠申請辦理更改。商標局依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出更改,并通告被告方。”“前述所稱更改錯誤不涉及到商標申請文件或是注冊文件的實際性內容。”此條是新提升的要求。
那樣標準很必須。在此次《商標法》改動全過程中,有的建議明確提出,商標申請人、注冊人發覺其申請辦理文件或是注冊文件有較為顯著的又是是非非實際性的文本或是復印等層面的錯誤,理應容許其申請辦理做出更改。立法機構聽取意見了這一建議,做出了此條要求。必須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針對發覺商標申請文件或是注冊文件有顯著錯誤的,才能夠申請辦理更改。
這類錯誤理應顯著是因為被告方的疏忽或是丟三落四等緣故導致的,且更改錯誤不涉及到商標申請文件或是注冊文件的實際性內容。二是更改的行為主體是商標局,且其更更是在職權范圍內開展,超過職權范圍開展更更是違紀行為。
三是商標局對商標申請文件或是注冊文件的顯著錯誤應商標注冊申報人或是注冊人的申請辦理在職權范圍內做出更改后,要執行通告被告方的責任,這歸屬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商標局務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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