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辯證關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15
一般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繁榮起著巨大的促進作用,那么,是不是對知識產品所有者權利的保護水平也即立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越高越好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正如江澤民同志曾指出的,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學倫理,尊重并合理保護知識產權,對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利用實行符合各國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導,是2l世紀人們應該注重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不論是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還是知識產權立法,均不能脫離其制度的本源而走向某一個極端。
任何制度在社會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這是由它要實現的目的所決定的。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確認、協調、批準、鼓勵、促進工業、藝術和科學的發展,越來越成為法律的主要目的。q期識產權保護制度作為一種調整知識產品歸屬、利用、保護的法律制度,自然不能游離于法律的追求與目的之外。雖然制度本身不能直接帶來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繁榮,但它可以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為科技進步和經濟繁榮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適宜的環境,從而促進和保障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知識產權制度應當是為了促進知識創新與信息傳播,進而推動全世界、全社會的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只是知識產權制度運轉的中間過程。我們應當正確認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辯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