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特點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24
??? (一)一攬子協議
??? TRIPS作為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各項協議和附件中的不可分離的一個文件,必須和其他關貿總協定的文件“一攬子”提交。
? (二)保護標準統一
? 與以往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相比,TRIPS強調在各成員之間的相關法律制度存在差異的情況下,規定有效和適當的方法,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 (三)爭端的防止和解決
??? TRIPS規定了爭端的防止措施即透明度原則以及迅速和有效的爭端解決程序,以多邊方式防止和解決政府間的有關爭端。
? (四)過渡性安排
? TRIPS作為一個保護水平非常高的多邊協議,其保護標準完全是按照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設立的。對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成員來說,一時還難以適用這樣高的保護標準。為了保持協議的廣泛性,協議特別為發展中國家做出過渡性安排的規定,使其逐漸達到協議規定的保護標準。
??? (五)知識產權的實施
??? TRIPS特別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實施程序。與以往國際公約只規定實體權利、獲得與維持程序相比,TRIPS的權利實施程序對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具體的保證。對任何歧視待遇和侵權行為在公平的非歧視性的執法程序保障下,有機會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同時侵犯權利人也可以為自己辯護。實體權利規范和實施程序規范相結合,這是TRIPS的最重要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