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費用的繳納與減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5:56
申請費以及其它費用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代辦處面交或郵寄繳納,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或未繳足申請費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申請人可以通過銀行或者郵局匯款,匯款時,應當在匯款單附言欄或信匯單第四聯后面粘貼繳款單,在其中寫明專利申請號、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各項金額,未寫明申請號和費用名稱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通過銀行使用電子聯行(衛星傳輸)方式付款的,應當要求銀行在費用用途欄目中寫明申請號和費用名稱(如果申請人不明確提出要求,銀行一般不予填寫),但這種要求銀行要按照拍發電報專門收費;未寫明申請號和費用名稱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專利申請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減緩申請費、審查費、維持費、復審費以及批準專利后前3年的年費。其它各種費用不能減緩。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請求減緩的,申請被批準后可以一并減緩上述5種費用。在申請之后請求減緩的只能請求減緩除申請費以外的尚未開始交納的其它4種費用。除申請費以外,減緩其它費用應當在該費用應當繳納的期限屆滿前2個月提出。請求減緩的,應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統一制訂的費用減緩請求書。費用減緩請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批,專利局不同意的,將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專利局規定的期限,補繳不足部分。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應當補繳減緩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