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修訂的商標法:新出版程序的含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4:25
印度尼西亞經修訂的《商標法》自2016年11月25日起生效,對該國的商標制度進行了許多實質性更改。也許最重要的變化與商標的發布方式有關,因為這直接影響商標所有者的整個產品組合管理。
商標發布的新方法
根據舊法,商標發布在實質審查階段之后進行,并且持續三個月。可以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并且將根據異議重新審查商標申請。根據新法律,商標發布在實質審查階段之前進行,為期兩個月。在審查申請時,審查員還將獲得有關可能提出的任何異議的信息。這種簡化的程序省去了重新審查的步驟,并且至少在理論上應加快注冊過程。
商標起訴的雙重制度
為了從舊法過渡到新法,印尼商標局實施了商標起訴的雙重制度,根據該制度,2016年11月25日之前提交的申請將根據舊法律受到起訴,而申請將在11月或之后提交。根據新法律,2016年2月25日將受到起訴。因此,每種途徑都有其自己的發布程序-根據舊法的申請在經過實質審查后才被發布,而根據新法的申請則在尚未進行實質審查時就被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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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數量增加
根據商標局的信息,從2016年到2017年,印度尼西亞的出版物數量大幅增加。2016年的整12個月中,已發布49,830件申請。鑒于2017年1月至6月,根據舊法律和新法律已發布了62,277份申請。
對商標申請人的影響
公開期為反對商標申請提供了機會。隨著出版時間從三個月縮短到兩個月,商標所有人應謹慎觀察出版物,并在發現類似商標時立即提出異議。一旦超過此期限,就沒有機會提出異議,而唯一的其他可能性就是向商事法庭提出商標的注銷申請,這將增加成本和時間。
此外,根據2016年第67號部長令,如果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希望審查員基于與馳名商標的相似性而拒絕不相關類別的商標申請,則該商標的所有人馳名商標必須提出異議。重要的是,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將取決于所涉出版物所屬的商標法,因為兩種類型的出版物在兩種法律下并行運行。因此,在這種并行出版的形式下,一個有趣的問題以不確定誰對優先權要求享有更好的權利的形式出現。
根據新法律發布的商標出版物不一定具有可以要求優先權的確認,因為優先權文件可以在申請日之后的三個月內提交。但是,新法律還規定,根據第14條,商標申請應在申請提交之日起15天內公布。因此,公布日期與提交優先權文件的期限之間存在差距。
例如,根據新法律,沒有優先權要求的商標申請可以在2017年6月30日提交,并在2017年7月14日發布。另外,另一位申請人可能已于2017年7月1日提交了優先權要求日期為2017年2月1日的商標申請,該申請也可能于2017年7月14日公開。因為優先權文件可能尚未包含如果在出版時已提交,則哪個申請人擁有更好的權利尚不確定。優先權有可能在隨后的實質審查中確定,因為優先權文件當時應該已經提交。
鑒于新法律提出的問題,對于商標申請人來說,關注出版過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發現已發布的商標申請與自己的商標相似,即使被反對的商標在其自己的商標之前具有優先權日期,他們也應提出異議,因為在發布期間可能尚未確立優先權。在實質審查期間,如果審查員確定不能要求異議商標享有優先權,則只要其商標的申請日期較早,申請人將享有更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