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上的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3:27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在網絡空間中,法院已經收到涉及新形式商標使用的侵權索賠。具體來說,法院被要求回答以下問題:基于計算機的新商標使用是否屬于“商業用途”,是否會造成“混亂的可能性”,還是應作為“合理使用”的借口。
在線商標程序就是新興商標使用的一個例子。最廣為人知的關鍵字計劃是Google的Adwords計劃,它是市值48億美元的互聯網廣告行業中規模最大的計劃之一。該程序允許域名所有者或停車公司(其充當域名所有者或注冊商與廣告公司之間的集體代理)購買關鍵字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關鍵字可能代表注冊商標。當用戶搜索其中一個關鍵字時,購買了該關鍵字的企業就會顯示為贊助結果。從理論上講,企業可以購買其競爭對手的商標作為關鍵字,這樣,當用戶搜索任何術語時,企業的網站就會顯示為贊助商的結果,通常位于競爭對手的網站上方。
第二巡回法院的幾個地方法院得出結論,將商標作為贊助鏈接的關鍵字出售并不構成《蘭納姆法》的目的。1這些案件是基于第二巡回法院判決的依據,該判決認為使用商標用語在互聯網上觸發彈出廣告并不構成商標侵權。2在1-800-Contacts中,法院解釋說,“公司以不與公眾交流的方式內部使用商標,類似于個人對商標的私人想法。這種行為根本不違反《蘭納姆法》?!?br />
但是,如果法院對搜索引擎作出裁定,則存在相反的判決。谷歌和美國航空公司最近達成了一項商標侵權訴訟,指控搜索引擎使用贊助商鏈接誤導消費者。十月份,法院拒絕駁回訴訟。3另一個法院指出,谷歌從與商標相關的商譽中獲得收益,并且作為谷歌贊助結果之一出現的超鏈接和描述也將商標作為網站描述的第一個詞。4依托商標的初始利益混淆理論在侵權責任方面,法院裁定“無需發生源頭混亂;相反,在互聯網環境中,不法行為是被告利用原告的商標將消費者轉移到消費者知道不是[原告的]網站的網站上?!?br />
在另一種商標中使用時,域名所有者將域名“停放”或許可給一家公司,該公司充當將Internet廣告投放到站點上以產生收入的聚合器。通過確定哪些廣告在域名類似于注冊商標的網站上將有利可圖,這些公司可能會使用域名進行交易,并對違反《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ACPA)承擔責任。這些中介“停車公司”的責任幾乎沒有法律。但是,在伊利諾伊州北區的一個懸而未決的案子中,有幾家作為被告的停車公司以及Google。到目前為止,法院的結論是,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停車公司可以“販運”或“使用”域名,5
使用元標記是將流量定向到可能侵犯商標權的網站的另一種方法。元標記是網站HTML代碼中的字詞或短語,Internet搜索引擎可用來確定哪些網站與用戶輸入的搜索詞相對應。搜索引擎使用不同的方法來產生結果,有些或多或少地依賴于元標記,但是通常來說,一個術語出現的頻率越高,它出現在結果列表中的可能性就越大。
幾個上訴法院認為,根據最初的利益混淆責任理論,在網站的元標記中使用商標是可行的。6根據該理論,盡管消費者最終并未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感到困惑,但他們還是偏離了預期的目的地。但是,根據實際情況,名義合理使用抗辯可以作為抗辯。例如,第九巡回法庭裁定,根據以下分析,前花花公子玩伴在其網站的元標記中使用商標術語“花花公子”和“花花公子”是名義上的合理使用:
所涉及的產品或服務必須是一種不使用商標即無法輕易識別的產品或服務;
僅可使用合理的數量來標識產品或服務;
用戶不做任何與商標一起建議商標持有人贊助或認可的事情。
由于針對Internet上新興的商標使用類型的侵權訴訟收到的結果不一,因此了解相關技術以確定傳統商標法的適用方式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