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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建筑、典當、外商投資、勞務派遣等14個要注冊的行業,仍沿用原公司法,有相應的注冊要求。千順總結了這14個特殊行業的注冊資金門檻,希望對注冊這14個公司的老板們有所幫助。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在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詞語。可以在名稱中作為行業術語。作為北京的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收金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五年內注冊資本按公司章程(合伙協議)足額到位。
4.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5.至少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類企業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類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
(4)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的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際出資額)。
8.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9.至少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被批準為:投資非證券業務、投資管理和咨詢。
(一)國家規定母公司5000萬元,母子合并1億元,可掛靠集團(五家以上子公司)
(2)浙江省將此放寬至母公司3000萬元,母子合并5000萬元可控股集團。
(3)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項企業準入改革舉措》鼓勵設立投資公司。注冊資本最低可放寬至1000萬元。新設立的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公司,允許先使用集團名稱,符合條件后頒發集團登記證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放寬至3000萬元,五大集團組成的企業集團和浙江省著名商標工業企業,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可放寬至5000萬元。鼓勵文化、教育、旅游、農業開發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可放寬至1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可放寬至3000萬元。公司取浙江省稱號的,注冊資本可放寬至500萬元,經濟不發達的,注冊資本可放寬至300萬元。高新技術、文化、旅游、體育、養殖和中介服務公司可放寬至200萬元。
(1)《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二)證監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號令規定,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子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
(5)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自有資金不得低于2億元,但未規定最低注冊資本。《證券法》對此作出補充規定,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
(六)《證券法》未規定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最低注冊資本,《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第六條規定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七)《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封閉式基金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募集金額最低不得少于2億元,基金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得少于3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開放式基金的規定與封閉式基金相同。基金托管人的實收資本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得低于3億元人民幣。擬設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證券法》元(1995年8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擬設立的境外投資第一條規定
(8)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實收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任何時候都應保持不低于5000萬元。
元人民幣社保基金托管人應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應當具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但未對期貨交易所作出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二)國務院令第3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提供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2年2月)第三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具體法條
第三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
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準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 對境外機構的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對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和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四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準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人民幣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部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準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的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非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于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十六條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準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各類客戶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于十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于六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七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本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外匯資本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四)中國人民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五)《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于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外經貿《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1號第3號令規定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美元申請設立其他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2000年11月1日經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發布)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一)《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監發[2000]2號)進一步規定為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四)《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五)《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不管組織形式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六)《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七)《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年第4號) 規定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一)《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少于三千萬美元
(二) 外經貿《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第4號令第5、6條可以判斷出,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最低資本不低于2500萬美元
(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化部《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3號令) 規定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第11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一)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第74號令)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甲級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乙級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5條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建設部頒布77 號令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四級:一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二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三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四級資質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02號)規定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乙級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丙級注冊資本不少于10萬元
(四)《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4號)規定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乙級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丙級注冊資本不少于20萬元
(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9號)第八、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乙級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典當行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
(二)第12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典當行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第16條規定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于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運營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旅行社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5號發布 根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7條規定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2)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3)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
(一)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銷售代理人每增加一個分支機構或一個營業點,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2年第36號《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符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2)號第5條規定企業申請代理報關注冊登記注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0號)第五條開辦專業報關企業和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具備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一)《公司法》: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服務機構的最低資本為10萬元
(二)取得金融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
(三)取得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如為有限責任的,實收資本不低于200萬元,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低于100萬元。
(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以下規定:經營全國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以上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指實收的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切勿理解為股票的發行價格總額。因為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超過面值溢價發行,但超過面值發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本登記,即注冊資本里不包括溢價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其實有資產數額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萬元。其最氏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而實收資本是會計賬戶上的一個科目,是企業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會計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實收資本這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