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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會考慮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那么如何綜合考慮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呢?下面小編就來說說吧。
《公司法》 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一)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
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用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其虧損只能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能抵消子公司的投資成本。
當總公司虧損,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時,
應該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必承擔母公司的損失,可以積累發展資金。總公司可以把自己的好資產轉讓給子公司,處置不良資產。
(二)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當分公司開始盈利時,你可以將注冊分公司變更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會得到更好的納稅效果。
(三)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
同時,如果分支機構有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