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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規定有個重大調整,2018年5月1日起已經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但對于這個認定標準,有的問題點是需要我們關注的,下面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問題一
我公司既有銷售貨物、又有銷售服務,是不是規定期限內只要一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就可以不用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答:不是!2018年5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銷售額超過500萬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問題二
年應稅銷深圳外商公司注冊公司售額500萬元,這里的年應稅銷售額,具體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了免稅銷售額?
答:年應稅銷售額
,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問題三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5月1日后都能申請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不可以!18號公告第一條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進行了界定。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調整的介紹就到這里了,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在線我們在線客服。